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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存单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还没有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存单的所有人享有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银行支付上面所载金额的权利。 2、法律依据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对于继承存单公证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1、客户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客户和办理行、存款行等几方相互配合,完成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质押手续; 3、银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4、客户按照约定使用贷款; 5、客户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6、存单,并归还存单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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