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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不需交纳印花税。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所以,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
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所以不需要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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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中没有列举,不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文号: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委托代理合同不需交纳印花税。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所以,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一、《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8项规定,就委托借款合同印花税吗做出以下解释: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二、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银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三)根据上述规定,资金委托方与金融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如委托金融单位贷款,委托单位、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也不贴印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单独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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