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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
核心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西沱历史名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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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户外广告应当与云梯街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云梯街的店铺招牌、门面装修、店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街区风貌氛围相协调。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禁止在沿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放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保护范围内放养犬只的,由自治县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条件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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