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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西沱历史名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保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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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街道上堆放杂物影响环境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街道上占道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西沱历史名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拆除等,应当依法履行报审程序。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和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文物调查或勘探,确有文物需要保护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其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预算。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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