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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讲,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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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我来给你回答一下保险公司能否作为涉交强险案件的被告这个问题吧:在涉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焦点在于第三者对保险公司有无保险金赔付请求权。一般而言,能否作为诉讼主体与其实体上是否存在权利义务有关,只有作为实体上的权利人才是适格的原告,只有作为实体上的义务人才是适格的被告,因此明确第三者有没有保险金赔付请求权,才是解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加入诉讼以及其诉讼地位界定的关键。保险金赔付请求权是基于法律与保险合同产生,如果法律与保险合同均未规定另外的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当然就是保险金请求权人,他人没有理由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只能从被保险人处间接获得。但在涉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实际赋予了第三者保险金赔付请求权,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第三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该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也就是说,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涉交强险纠纷中),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因此第三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这样的处理也是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在涉交强险纠纷中,一旦发生诉讼,保险公司应和肇事人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因第三者在交强险范围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赔付请求权,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从法理讲,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从法理讲,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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