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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讲,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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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我来给你回答一下保险公司能否作为涉交强险案件的被告这个问题吧:在涉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焦点在于第三者对保险公司有无保险金赔付请求权。一般而言,能否作为诉讼主体与其实体上是否存在权利义务有关,只有作为实体上的权利人才是适格的原告,只有作为实体上的义务人才是适格的被告,因此明确第三者有没有保险金赔付请求权,才是解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加入诉讼以及其诉讼地位界定的关键。保险金赔付请求权是基于法律与保险合同产生,如果法律与保险合同均未规定另外的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当然就是保险金请求权人,他人没有理由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只能从被保险人处间接获得。但在涉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实际赋予了第三者保险金赔付请求权,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第三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该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也就是说,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涉交强险纠纷中),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因此第三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这样的处理也是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在涉交强险纠纷中,一旦发生诉讼,保险公司应和肇事人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因第三者在交强险范围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赔付请求权,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 1、依法设立; 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但不论只分支机构还是一并法人、分支机构,都是以承认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前提。 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 1、依法设立; 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但不论只分支机构还是一并法人、分支机构,都是以承认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前提。 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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