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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视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2、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3、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下面为大家解答购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应: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是可以要回来的。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认购金不等同于定金。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是你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时交的预付款。只是约定你需在指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指定期限内不得将此房转卖他人、加价等,认购金可退也可不退看双方约定。当时只给了你一张收据,但是并没有签认购协议之类的任何协议或者合同,即使收条上注明了这一点,但单方面签字的收条不等同于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建议你赶紧找开发商协商,千万不能妥协。
持以下资料到中心审核备案: a.户口簿和身份证; b.家庭收入证明,尚未成家的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c.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到中心领取“购房通知单”; 小区具备预售条件的,看到中心在媒体公示的房源情况后,购房人凭“购房通知单”到小区报名; 参加摇号或排号选房; 开发企业在“购房通知单”上签章; 购房人持回执单和“审批表”到中心备案; 购房人到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交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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