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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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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按照归档规范将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归档,提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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