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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责任。就是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就是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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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技术损害 《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2、医疗技术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 3、前两者的因果关系; 4、医疗技术过失。 二、医疗伦理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 1、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 2、责任过失是医疗伦理过失; 3、过失认定的方式是过错推定; 4、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不仅包括患者人身损害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三、医疗产品损害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责任构成: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是: 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2、根据最近规则受害患者可以任意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3、实行最终规则准许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向缺陷产品生产者追偿; 4、患者使用最近规则将医疗机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起诉的,应按照最终规则处理确定缺陷产品的直接制造者承担责任,不必实行最近规则让医疗机构先承担责任再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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