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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
1、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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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中有了新规定。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发卡银行没有催收或因为某种原因,如持卡人恶意逃避没有向持卡人催收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以构成诈骗罪。(二)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法律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实际数额)认定。抢劫取得信用卡但未使用的,以抢劫罪论处。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盗窃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标注: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骗领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的,应根据法律已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牵连犯。如果没有介绍虚假身份证明的制作与来历,而仅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事实,则不需要考虑牵连犯的情形,直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我爱卡奉劝大家在充分利用信用卡消费的同时,千万要按照信用卡使用的一些相关规定使用,不过恶意透支信用卡、盗窃他人信用卡、骗领信用卡等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 1、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2、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3、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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