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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
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有修改宪法这一项,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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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明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与宪法修正案草案表决有所不同,对于其他各项议案,则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起草。rr拟定起草机构法律上没有明确,一般都由有制宪权力的机构指定,像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时就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1975年、1978年修改宪法时,都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都是临时机构。rr相关法律参考:r《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r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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