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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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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
休产假时劳动合同到期,自然延伸劳动合同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规规定。女职工产假届满后劳动合同也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然届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依照上述规定,你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之日应延长至哺乳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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