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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认定: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与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组织;通过暴...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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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涉及事件的财产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依法追缴,没收:(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聚集的财产及其利益(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集的财产及其利益(3)其他部门、组织、个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自愿提供的财产(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收集的财产或者其他部门实施黑恶势力组织的部门、黑恶势力组织的部门、黑恶势力组织的部门、黑恶势力组织、黑恶势力组织的支持的部门、黑恶势力组织的部门、黑恶势力组织的部门)
我国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依据都有什么?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等。 1、在农村地区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垄断各类矿产资源,破坏新农村建设,把持基层政权,欺压残害农民群众,扰乱一方治安秩序的农村黑恶势力,及恃强凌弱的“街霸、村霸、乡霸”和宗族黑恶势力; 2、在夜总会、酒吧、洗浴中心、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中,收取“保护费”,组织卖淫,吸食、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团伙和人员,以及在娱乐场所护场滋事,或长期混迹于娱乐服务场所、夜市排档,参与、、的各类“黑保安”和黑恶势力; 3、盘踞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批发市场、集市贸易等行业领域中,破坏正常经营秩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强占货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4、开设地下赌场、地下钱庄和高利放贷公司,恐吓、殴打他人,暴力讨债以及插手各类矛盾纠纷,扰乱社会秩序的地下“出警队”和黑恶势力; 5、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辱骂恐吓他人,网上煽动滋事闹事,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人员; 6、追逐社会热点,蓄意借机滋事,聚集起哄闹事,敲诈勒索,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 7、目无法纪,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劝诫,阻挠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辱骂、纠缠、殴打现场执法人员,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人员; 8、有其他涉黑涉恶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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