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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严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不准让人犯自由出入监室、掌管钥匙、管理财物和劳动工具,不准用人犯当饮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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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二)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三)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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