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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立即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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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一)省际边界或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二)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发生在原始森林防火区、飞播森林防火区、国有林场、以森林为主要景观资源的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六)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七)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林草交错区、林草结合部发生火灾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互通火灾信息。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Ⅰ级、Ⅱ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XX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XX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XX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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