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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天然气没有开口费用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585号的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辅助费,开发人员购买土地时开发人员已经缴纳。...
此外,国家有关部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多次出台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三令五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包括管道燃气初装费。2001年7月3日,省政府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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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收房时收燃气初装费合理吗? 作为房屋的基础设施配套,燃气管道理应由开发商负责安装,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包含了房屋以及附属基础设施的相有关费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各住宅小区的燃气管道建设是各开发商委托管道燃气公司承建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管网建设的费用。而住宅小区外的市政管道方面,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应当由政府部门负责安装。政府已经向开发商收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开发商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经列入了开发成本,体现在购房消费者的房价款中,最终的承担者是我们购房的消费者。这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年2922号)规定得精神是一致的,也符合实际情况,按照该规定,住宅小区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解决,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解决。所以,管道燃气初装费不应当再向购房消费者收取。因此,物价局再次核定所谓庭院管网按装费有重复收费之嫌~!
1,《关于制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涉及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一律按陕政发〔2002〕25号通知规定执行,应立即停止收费。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2,为了规范天然气安装行为,保障安全用气,天然气公司为用户安装用气设施工程时,可收取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 3,建议向物价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规收费行为。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20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20〕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020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市确定初装费为2020元/户、省市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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