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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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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制定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入室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对于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室抢劫。从入室抢劫的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入住的公民所有或者保管的财产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行为人对公民住所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人甚至所有人实施暴力其他强制力、抢劫财产、抢劫犯罪的危害、辐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个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公民及其财产都在入室抢劫的目标范围内,户内所有在场的人及其财产都成为抢劫犯罪的对象,不可避免地受到犯罪的侵害或者威胁。由于被侵公民突然遭受入室抢劫的侵害,往往因为不易与外界接触而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抗拒犯罪的危险程度远远不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同时,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由于受害者抵制入室抢劫的力量有限,犯罪成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犯罪。因此,就入室抢劫犯罪对受害者的侵害而言,其危害程度明显比一般抢劫犯罪严重。
张某入室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他下楼时被人发现并抗拒抓捕,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可认定为抢劫罪,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第条、第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属于。根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一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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