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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罪犯罪要件

2021-12-0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制定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入室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对于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室抢劫。从入室抢劫的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入住的公民所有或者保管的财产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行为人对公民住所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人甚至所有人实施暴力其他强制力、抢劫财产、抢劫犯罪的危害、辐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个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公民及其财产都在入室抢劫的目标范围内,户内所有在场的人及其财产都成为抢劫犯罪的对象,不可避免地受到犯罪的侵害或者威胁。由于被侵公民突然遭受入室抢劫的侵害,往往因为不易与外界接触而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抗拒犯罪的危险程度远远不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同时,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由于受害者抵制入室抢劫的力量有限,犯罪成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犯罪。因此,就入室抢劫犯罪对受害者的侵害而言,其危害程度明显比一般抢劫犯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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