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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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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经提过,这里不再重复。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需要注意,法律判决夫妻离婚的并不是看由哪一方实际提出的离婚,而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才行。因此即使由过错方提起离婚,此时若不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话,那最终也是不会做出离婚判决。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应当如何处理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没有破裂,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坚持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就面临着是上诉还是接受判决的结果的选择。第一种选择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认定。因为离婚案件事实部分本身就很难认定,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二审法官不会当然的否认一审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如果事实认定清楚,没有充分的理由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而判决离婚,又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那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的可能性也很大。那么如果坚持离婚的一方还坚持离婚的话,只能等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提起离婚诉讼。第二种选择是对一审判决不上诉,等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慎重的考虑哪一种选择是适合自己的。笔者建议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就不要上诉,等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起诉。因为这可以缩短离婚需要的时间,同时也节省了上诉花费的诉讼费。道理很简单,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的审判期限是三个月。如果判决不准离婚,还要再等六个月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而不上诉等一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时间会比上诉时间要缩短很多。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如果婚前购房,属于婚前个人所有,对方对婚后还贷部分和相应增加部分可以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收入、车辆和房产等,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均分;但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主张多分共同财产; (五)孩子的抚养权建议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孩子较小(未满2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对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其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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