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司法解释有明确的限制,只有公司主管、汽车所有者、承包人和乘客指示事故者逃跑,受害者无法救助而死亡的,才是交通事故罪的共犯。其他的不构成。交通...
司法解释有明确的限制,只有公司主管、汽车所有者、承包人和乘客指示事故者逃跑,受害者无法救助而死亡的,才是交通事故罪的共犯。其他的不构成。因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有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有故意犯罪内容。其中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结果加重行为,就是故意犯罪。发生交通肇事的肇事者主观上是过失,但发生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故意的,当这一故意行为是在别人帮助下实施的,这个帮助人就是这一故意犯罪行为的共犯。被告人关丽云就是这一结果加重行为的共犯。
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为了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逃逸,就认为他们是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注意,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二人以上,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3)共同的犯罪故意。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解释》中,“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在司法界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①、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②。《解释》的出台,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消除了困惑,但理论界的争议却并未停止。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开创了共同过失犯罪之先河,超越了法定的法律解释权限,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基本理论,实属越权解释。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问题,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在《刑法》里有提及。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当然就应当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而且,作为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间理应存在犯意的联络,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根本不存在犯意,更无从谈起存在犯意联络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与他人无犯意的联络,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在同一刑法体系中,既承认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同时将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却又在《解释》第五条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情形,这与现有法律是相冲突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62人已浏览
66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