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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出意外,搭乘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2022-11-02
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乘车辆是非运营车辆,乘客的目的地与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顺路。该事故中,当事人之间显然为朋友之间的好意施惠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者A与机动车驾驶人李某之间成立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A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李某作出了承诺,就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因此,虽然A是无偿搭乘李某的车辆,他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搭乘者仍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抵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也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否则仍会产生债法上的法律后果。该事故中,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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