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起诉状原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被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被告:,女/男...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债权债务中的相关规定: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代理词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被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被告所签。 二、虽然被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使是被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 三、虽然不知道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履行,但是该借款为的个人借款,和被告无关,并且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被告方也未继承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不应对原告所诉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代理人:2年月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71人已浏览
265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