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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需要由单位或工会组织、本人或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没有办法骗的,应该从行政管理部门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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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蚕丝公司、蚕种场的破产改制工作有序进行,现已进入人员安置阶段。县蚕丝公司各类人员522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408人,退休人员48人,退养蚕桑辅导24人,在岗蚕桑辅导员24人,长期临工4人,遗属定补人员4人。 按照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根据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经测算,人员安置费用646.28万元,退付集资款162万元,支付兑发工资313.85万元,共需资金1119.73万元。因非整合资产的处置(已委托国土供应中心)尚需时日,按照县委、县府的安排布署,为了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破产终结,,故特请示县政府先在县财政借支1000万元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待资产变现后再与县财政算帐。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可能并无明确规定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在被划转到国有独资公司之前必须完成公司制改建),该国有独资公司已经实质上控制了该被兼并方,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认可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不能仅仅以当初的划转可能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就不将该国有独资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是,应建议该国有独资企业尽快实施依法公司制改建,以消除该项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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