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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给委托人汇报签订合同的机会或供应签订合同的中介服务,而委托人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的一种合同。 居间人要真实的向委托人汇报订立...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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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虽然现在在很多情况下是不用刻意去区分二者的区别的,有的国家甚至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合二为一了,但是本质上二者是有区别的,具体如下所述: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独立决定权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买家,卖家及中介之间的三方协议。居间合同不动产协议需要三方签署,中介方需要盖公司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实际操作中,有中介公司盖章,业务员签字的也予以认可。委托人应收执该合同原件,实际交易中也有不少中介不给居间合同原件或只给复印件的,如若是复印件,则要让委托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字栏重新签名,中介方另盖红章,则可具有和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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