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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使用或者出售,禁止将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喂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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