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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自己;其次通过公开的宣传和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比如短信、推介会等);再次承诺在一定期限...
特征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介绍会、传单、手机信息传递等向社会公开宣传 3、约定在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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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熟人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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