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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宣传、社区服务、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执行等工作。...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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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卫生、通信、绿化、生活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违反本条例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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