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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一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诉累,二是有效节省司法资源,三是当事人的意合行为有利于义务的履行,更重要的是纠纷...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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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协调联动各负其责。妇联、法院、司法、民政部门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各自工作内容。妇联组织充分发挥联系家庭和妇女的群众工作优势,牵头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法院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提供司法支持与保障。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及时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以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而申请执行的协议,依法优先执行。司法部门将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员纳入人民调解员序列,给予相应指导和支持,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确认其效力等同于人民调解。民政部门在结婚登记阶段,对有需求的当事人,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传播现代文明的婚恋观,筑牢家庭和睦稳定的基础,在离婚登记阶段,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非常重要。
离婚纠纷的调解,法院对于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的,可以考虑等双方冷静下来后,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对于夫妻双方不具有和好可能的,调解员要提高释法能力,分别向当事人阐述离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势在必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幸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依然易发多发,且日益呈现出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等特点,若不能及时有效化解,极易引发非正常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甚至诱发刑事案件。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从以上可以看出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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