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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信访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二)对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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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对交办或者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或者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转办机关说明情况。
各级国家机关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对交办或者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或者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转办机关说明情况。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二)拦截车辆,阻碍交通;(三)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四)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五)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器械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接待场所;(六)滞留、占据接待场所,妨碍其他信访人走访,或者将随行的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留在接待场所;(七)以信访为名,从事迷信、邪教等活动;(八)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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