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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承包地,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土地共同经营、管理,所获得收益进行分割,先由夫妻协商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
1、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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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 2、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由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 3、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 4、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对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进行轮流耕种的方法。 5、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其抚养人,予以共同分割。
离婚后承包地,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土地共同经营、管理,所获得收益进行分割,先由夫妻协商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特别是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分的问题,处分不当便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矛盾。如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夫妇,陈某是本地户籍人。1984年与生产队签订承包责任田25亩地。1987年陈某和黄某结婚,共同继续承包经营了25亩责任田。后来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1998年陈某呈诉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黄某离婚。但是,法院在判决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理,承办案件的法官们对于这个问题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后,原告陈某原来承包地享有全部承包权,被告黄某无权要求分划承包地经营的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陈某在婚前签订承包地,其结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创造财产而且经营数年,已构成夫妇双方共同经营承包地的事实。现在离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享有承包地。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承包地是夫妇共同承包经营。离婚后,一方要求从原承包地划分一部分作为生活收入依据所需,与法与情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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