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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若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则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对于民事责任方面应该构成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需要对被骗人承担停止侵害的义务,并且要排除...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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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发卡银行没有催收或因为某种原因,如持卡人恶意逃避没有向持卡人催收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以构成诈骗罪。(二)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法律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实际数额)认定。抢劫取得信用卡但未使用的,以抢劫罪论处。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盗窃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标注: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骗领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的,应根据法律已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牵连犯。如果没有介绍虚假身份证明的制作与来历,而仅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事实,则不需要考虑牵连犯的情形,直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我爱卡奉劝大家在充分利用信用卡消费的同时,千万要按照信用卡使用的一些相关规定使用,不过恶意透支信用卡、盗窃他人信用卡、骗领信用卡等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知,信用卡的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合法拥有此信用卡并使用,产生如同个人持卡的使用效果,就有可能发生恶意透支一类的诈骗活动,如果单位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当然要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所以单位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刑事立法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协调性,在刑法中规定与信用卡诈骗罪相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如单位伪造信用卡并用于骗取财物的,按现行刑法只能就手段行为仅能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对其骗取财物的目的行为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为罪责漏洞,所以单位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从司法实践上看,利用单位信用卡犯罪的近年来已屡见不鲜,利用单位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银行资金,又无力偿还的。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最终不了了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为更好发挥刑法对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作用,建议将单位理解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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