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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
《民法典》规定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为:由一般保证人行使,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等,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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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先诉抗辩权后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人行使了先诉抗辩权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 1、保证债务可能得以消灭。因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先诉追索的结果有可能使债权得以全部的实现。 2、延缓保证人的债务的承担。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先诉抗辩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否则抵销无效。 4、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二、行使先诉抗辩权要注意什么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行使一年先诉抗辩权: 1、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3、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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