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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 一,农村宅基地要回收: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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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里面有收回宅基地的规定,党中央赋予了国土部门随时可以重新审批宅基地的权力和职责,特别是这个职责,只要觉得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就要重新审批,国土部门有宅基地档案,和他们就别提证件了,档案的内容和真实性比证件管用的多。当然被政府依法批准的家庭可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对政府过去的批准工作予以认定,兼顾调查清楚故意捣乱者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报送相关材料: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老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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