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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爸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了。生父与继母或...
1、《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只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无法赡养时才能有赡养义务。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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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市民孙女士问: 1990年,我和万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万山。1996年4月份,我和丈夫万某协议离婚,儿子万山归我抚养。现我想重新组建家庭。请问,我的再婚丈夫在年老时能否要求儿子万山赡养? 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 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之间就符合继父子关系,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在年老体弱、没有生活能力时就有要求万山进行赡养的权利。市民孙女士问: 1990年,我和万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万山。1996年4月份,我和丈夫万某协议离婚,儿子万山归我抚养。现我想重新组建家庭。请问,我的再婚丈夫在年老时能否要求儿子万山赡养? 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 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之间就符合继父子关系,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在年老体弱、没有生活能力时就有要求万山进行赡养的权利。
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有资格继承财产,但是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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