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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环节中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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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案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 1、罚款。 2、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3、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4、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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