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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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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2、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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