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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回答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
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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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烟草专卖,管某等人在未经任何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烟草,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扰乱市场秩序属于情节严重。按照以往案例可以初步判断管某等人的量刑应该定格在五年以上,当然,具体还要看法院如何去衡量、判决。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环节中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假冒注册商标案、无注册商标案、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案。 (三)海关主管走私烟草专卖品案、免税进口烟草制品非法存放案、海关监管区内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案。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假冒烟草专卖品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种类共有五种,分别为: 一、警告 警告是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严肃告诫的一种行政处罚。 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人提出的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其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 二、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对其实行经济制裁的手段,称为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获得的非法盈利部分依法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 为严厉打击烟草专卖品生产、流通领域里的严重行政违法活动,在追究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时,采取强制手段将其据有的烟草专卖品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 五、责令停产、停业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目的出发,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和关闭所开办的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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