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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定当收到法律的制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
赡养人没有经济来源的,法律上不强迫为赡养老人付出巨大努力但是,只要其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应当为被赡养人提供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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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难以被法院认可。
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男,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甲,女,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乙,女,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丙,男,住重庆市某区。 原告岳某是三被告的父亲。1999年,岳某退休后,每月领取固定退休金。因为消费不多再加上有些积蓄,因此岳某便拿出部分钱与同镇的一熟人合伙做生意,并先后向当地两家银行贷款近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1年。但是临到还款日期时,岳某一时无法拿出这么多钱来还款。 情急之下,岳某想到了一个方法,让自己几个子女一人出一点就可以还上了;并且这些钱可以“赡养费”的名义让子女给自己。于是岳某便跟几个子女(即三被告)商量,但是三被告都不愿为岳某出钱还贷。眼看,还贷期限马上到期,2005年9月,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一次性给付赡养费5万元。 三被告答辩称:岳某有退休工资,完全可以养老,但是岳某不听家人劝告执意出去做生意,三被告认为原告岳某现在有经济来源,因此三被告不负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岳某有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能力,并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为做生意欠下的银行贷款应由其本人偿还,三被告没有替原告偿还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有给付原告赡养费的义务?律师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在普通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从法律角度讲,这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规定:对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据此,本案中在有经济来源,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岳某为偿还债务而要求三被告一次性给付赡养费5万元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要求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有很多,可以要求其照料生活,给予更多关心。不是说,有收入就不需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了。该义务是法定的,赡养的表现形式也很多,并不一定都是给予金钱。可以要求照料生活。履行行为也是一种赡养方式。建议你现在的条件,没有必要给子女带来更多麻烦。子女幸福,家庭和睦,老人才能更好地安享晚年。慎重考虑,亲情是今天无法换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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