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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着重考虑的因素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导致权利冲突发生的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偶然的巧合,但较多情形下,仍是由于一方恶意搭便车,以牟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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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求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是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的。 2、其次有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失还商誉上面的损害。 3、违法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 4、最后,要求实施的违法行为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可能不同;而在被考虑的因素中,每一个因素对确定赔偿额所起的作用也可能不同。比如,侵权人故意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一般比过失侵权要严重;侵权人多次故意侵权,侵权后果也更严重。因此,侵权人主观过错对侵权事实和结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他因素如商标价值、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等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一样,对法定赔偿数额也起到关键作用,属于法定赔偿考量因素中的核心因素。侵权期间、后果、许可使用费、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以及其他众多因素对法定赔偿额的确定起重要补充作用。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为直接侵权者提供实质性帮助,或者引诱、教唆他人直接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即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市场开办者故意为商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依法构成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标间接侵权中如何认定市场开办者的主观故意?这一争议关涉市场开办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市场开办者对商户经营行为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如果商户销售侵权商品,表明市场开办者没有尽到该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观点以经营管理义务作为判断市场开办者有无主观故意的事实基础,没有尽到义务,则推定其有间接侵权的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市场开办者不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对商户经营行为没有严格的管理义务,但是作为民事主体,应尽到一般主体的注意义务。对于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的售假行为,市场开办者有理由知道商户实施了售假行为,在此情况下,没有采取制止侵权措施,可推定其有间接侵权的故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意在适度扩大商标权人的救济范围,因而,在责任认定上应有所限制。市场开办者间接侵权的主观故意以“知道”为前提,如果市场开办者明知侵权事实发生,而没有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则市场开办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构成间接侵权。因此,“知道”应当是特定、具体的,而不是概括、模糊的。如果市场开办者知道其开办的市场内有商户售假,但不能具体确定是哪一商户售假,该“知道”为概括知晓,法院不能据概括知晓认定市场开办者主观上有间接侵权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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