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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的背景因素。销售者从事销售活动的时间长短、规模大小,经营特定商品的时间、数量,销售者的经验知识、认识水平。 2、商品本身的因素。看...
1、高额利润的诱惑。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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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可能不同;而在被考虑的因素中,每一个因素对确定赔偿额所起的作用也可能不同。比如,侵权人故意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一般比过失侵权要严重;侵权人多次故意侵权,侵权后果也更严重。因此,侵权人主观过错对侵权事实和结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他因素如商标价值、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等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一样,对法定赔偿数额也起到关键作用,属于法定赔偿考量因素中的核心因素。侵权期间、后果、许可使用费、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以及其他众多因素对法定赔偿额的确定起重要补充作用。
生活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就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实践中,只有先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之后,我们才能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侵犯商标权?侵犯商标权罪要考虑什么因素?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措施有哪些?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霍银娣律师解析。如何认定侵犯商标权?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为直接侵权者提供实质性帮助,或者引诱、教唆他人直接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即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市场开办者故意为商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依法构成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标间接侵权中如何认定市场开办者的主观故意?这一争议关涉市场开办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市场开办者对商户经营行为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如果商户销售侵权商品,表明市场开办者没有尽到该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观点以经营管理义务作为判断市场开办者有无主观故意的事实基础,没有尽到义务,则推定其有间接侵权的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市场开办者不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对商户经营行为没有严格的管理义务,但是作为民事主体,应尽到一般主体的注意义务。对于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的售假行为,市场开办者有理由知道商户实施了售假行为,在此情况下,没有采取制止侵权措施,可推定其有间接侵权的故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意在适度扩大商标权人的救济范围,因而,在责任认定上应有所限制。市场开办者间接侵权的主观故意以“知道”为前提,如果市场开办者明知侵权事实发生,而没有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则市场开办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构成间接侵权。因此,“知道”应当是特定、具体的,而不是概括、模糊的。如果市场开办者知道其开办的市场内有商户售假,但不能具体确定是哪一商户售假,该“知道”为概括知晓,法院不能据概括知晓认定市场开办者主观上有间接侵权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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