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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证明。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给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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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要办理以下手续: 1、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上级批准,然后安排工作交接。 3、涉及保险的,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人力资源部安排工资结算。 4、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劳动者开具证明,至此,离职手续宣告完成。
1,职工提出书面辞职一个月内,或者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内办理离职手续 2,职工和上级主管或者人事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工作交接清单 3,计算职工工资、社保工龄补偿等相关福利,以及是否有因职工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等相关费用 4,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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