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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范围

2021-10-26
污水排放要求标准:传染病和结核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放终端已建设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县级以下或20张床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的污水消毒处理后才能排出。对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水域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出地表水体和海域时,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馀氯小于0.5mg/L。

相关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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