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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一样,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心必...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条例》中对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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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四类:(一) 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的。(2) 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引起,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 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4) 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大部分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着轻微的作用。因此,在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划分: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承担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承担轻微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10%。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造成的。(赔偿所有损失的100人%)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引起,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60.赔偿所有损失-90%)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错起次要作用。(20.赔偿所有损失-40%)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大多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错行为起着轻微的作用。(赔偿总损失不超过10%)
医疗错误是错误的一种。以医疗水平为判断医生过失的标准,已经达成共识。但是,根据医疗水平判断医生的过失,判断医生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笼统的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同时,医学诊断只能间接根据病情和症状,辅助其他检查和医疗器材探索相关信息,作为判断的基础,决定诊断不能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及医学知识加以选择。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带来很大的不同后果。医疗结果相当不可预测。治疗结果无效或不幸,不能让医生负责。因此,要结合医学判断标准对医疗行为的结果进行法律评价,保证实现法律公正。判断医疗方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水平,履行了注意义务,可以结合以下原则考虑(1)医学判断法则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家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决定,就不能仅仅因为事后判断其决定错误而对课堂负责。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二)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是指医生不能仅仅根据多数被认可的治疗方法进行的选择对医生的课负责。医生为诊疗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但各医生对同一病状的诊疗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允许医生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三)“最佳判断‘法则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美国某些法院还要求,医师所谓的判断必须是其“最佳判断”,尤其是当该医师知道目前盛行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时,法院并不以该医师之诊疗行为符合一般标准即可免责。(4)允许风险法则或允许危险法则和允许危险法则。这个法则是新过失理论的理论依据。只有侵犯他人权益的事实,不一定要受到处罚。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了寻求社会进步,必须允许威胁法律利益的人类活动的存在,医疗行为就是这样。(五)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在认定医方过失时,还有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对其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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