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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的。诉讼期是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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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均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办理工伤案件,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工伤保险条例》首次规定了申请期限的制度,并且没有规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因此,超过1年,一般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出现特殊情形时,超过一年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等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比如,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申请工伤,甚至否认劳动者实际为其工作的事实,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其因此而被耽误的维权时间,应从职工申请工伤的1年期限中扣除。 因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一年以后申请工伤,实践中要区分具体情况,并不当然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的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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