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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此处工作人员分男女,医生是不分男女的。...
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男性无配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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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法律承认和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主要是由于妇女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特征,包括月经、怀孕、分娩、哺乳等男性没有的生理阶段。与此同时,在参与劳动生产的同时,也承担着人类自身繁衍的重任,要为养育后代的体力和脑力付出巨大的精力。在参与劳动生产的过程中,女性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一些可能损害女性生理功能或阻碍胎儿和婴儿健康发育和成长的因素,因此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如对劳动环境的要求、对劳动强度和时间的限制、生育期间的医疗、假期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原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规定,加快实现男女实际平等的特殊措施不得视为歧视。如果人为抹杀女性的特殊性,对女性和男性没有区别,表面上坚持男女平等,实际上曲解了男女平等原则,违反了社会公平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定义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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