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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
高利转贷罪既遂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如下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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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直接客户是国家信用资金的发行和利率管理秩序。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信用资金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的贷款方针、政策,发行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公司的公营存款。这是信用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分配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用资金中占极小的比例(3)资金市场借出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款的短期贷款在内,在下一个系统内借款的金融机构之间分解借款。这种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规,作为发放贷款的信用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明确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偿还方式、原则上提供担保人和担保人、房地产担保等,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审查,评价后,可以确认是否贷款。通过欺诈的下落虚假用途、虚假担保取得信用资金的人,本身是违反信用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部门都不得在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也是违反中国信用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以转卖利润为目的,表现出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贷他人金额大的行为。简而言之,借款人通过正常程序依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后,以贷款利润为目的,将贷款高利润转让给他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在贷款行为获得违法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有权机关需要说明。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工商店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利,不占有挪用资金,遵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能力按期偿还本金,没有偿还本金利息和逾期贷款的,已经制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事业法人外,应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资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借款人的要求。(6)申请办理中期、长期性贷款的,新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益和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能故意构成,目的是转卖利益。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转售利润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转售给他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高利贷转售,违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2年内高利贷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高利贷转售。
刑法中高利贷罪的立案标准: (一)高利贷,违法所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高利转贷的。 高利贷罪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润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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