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89人已浏览
1,387人已浏览
1,623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