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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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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六)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七)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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