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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一房二卖的房产维权问题

2024-11-14
关于一房二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先购买者和后购买者中的任意一位购买者已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所有房屋买卖合同都在其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完成签署,那么这些合同可能被视为有效或可撤销。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对自身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只要这些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它们从成立之日起就会产生效力。 然而,如果先购买者和后购买者中的任意一位购买者已经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在其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签署的合同将被视为有效合同;反之,在其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签署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在房屋所有权经过权属登记之后,所有权的主体已经不再是房地产开发商,此时房地产开发商若继续以销售方的身份出售房屋,将构成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类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先购买者和后购买者都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只要这些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它们都将被视为有效或者可以被撤销。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等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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