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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金的定义

2024-11-15
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根据其用途,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在其累计提取额未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均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益金则按5%至10%的提取比例。 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盈余公积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渠道有三种:以前年度税前利润、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和盈余公积金。 2. 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或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后,所留下的该资本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 分配股利:原则上企业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如为了维护企业信誉,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该项公积金仍有结余。 (2) 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时,股利率不能太高,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 (3) 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此外,物业管理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如兴建职工宿舍、幼儿园、托儿所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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